
(2006年2月17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1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脏器、血液、头、尾、蹄、皮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