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到三个月,白云区江高镇的三个地下屠宰场就非法屠宰生猪共计910头,工商部门前往执法时还当场缴获病死猪肉约1500公斤。昨日(2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这三个地下屠宰场的私宰人员李×锋、黄×辉、刘×齐、刘×武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李×锋(白云区江高镇茅山村人)雇请黄×辉、刘×齐、刘×武(3人均为湖南省湘乡市人),先后在白云区江高镇何布村、茅山村开设三个地下屠宰场,非法屠宰生猪。2007年7月26日至2007年10月11日,非法屠宰生猪共计910头,价值人民币79.17万元,违法所得22750元。2007年11月22日,被工商部门在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东175号的出租屋内查获,当场缴获病死猪肉约1500公斤。
昨日,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地下屠宰场开办者李×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私宰人员黄×辉、刘×齐犯非法经营罪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处罚金三万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处罚金二万元;私宰人员刘×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