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国土资源局,农委(畜牧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畜牧业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各地要深刻认识到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速度、提高规模养殖水平,对加快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消费需求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相关政策,细化相关措施,做到政策优惠、手续简化、及时快捷。近期要联合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使政策家喻户晓,增强养殖户信心,营造有利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编制好畜牧业发展和用地规划,合理安排规模养殖用地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摸清本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现状及其用地状况,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发展速度和方向,抓紧编制好本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测算好规划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数量、规模、布局等,制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审核备案办法等工作程序,报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市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汇总辖区县级规划等报省农委备案。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对当前未纳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经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论证审查确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本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需求纳入新一轮规划,确保畜牧业发展用地的需要。
三、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各项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严格区别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生产设施和管理设施等用地,加强管理,及时供地。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组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管理、生活、疫病防控、饲料储藏、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要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占用本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着力简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用地报批程序,及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各地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和个人做好用地协调、选址和备案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核批准,并做好跟踪服务。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畜牧主管部门完成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审核备案后,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养殖所在地乡镇农用地转用计划不足时,要在全县范围内及时调剂。
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占用耕地复垦或补充耕地工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其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占用耕地的,要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到期复耕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费予以退还;没有复耕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利用土地复垦费组织复耕;原址不能复耕的,利用土地复垦费另行补充耕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管理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做到“先补后占”。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需复耕土地的监督、管理,及时要求占地单位和个人,复垦或补充耕地。
四、把握规模化畜禽养殖含义,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规模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既指批量生产、出售活体畜禽及其肉、蛋、毛、皮张、血等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商品养殖场、养殖户,也包括种畜禽场、孵化场、家畜配种站等单位和个人。其畜禽数量、建筑面积、用地标准等规模要求,鉴于各地畜禽养殖发展水平不一,由市级畜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报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